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年限届满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