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第六条有效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乡总体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涉及城乡电网建设规划的,应当事先征求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