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