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拉闸断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