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