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供电的,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