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制定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方案、应急预案和事故限电、停电序位,经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