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规划,在供电运行管理中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制定用电节电规划,开展能源效率评价工作,落实负荷控制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