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六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电力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市和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采取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调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共享收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