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大电力用户用电有多种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进行用电计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不同性质和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计量确有困难的,供电用电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不同性质、类别电价的用电量,分别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