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户对用电量、电价和电费,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供电企业逾期不答复的,用户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