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用电量交付电费。交付电费可以采取抄表付费、预付电费和预购电等方式,交付电费的期限和办法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