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用户建设受电设施,其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用户应当加强受电设施管理,对受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及时对受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