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户获知停电或者停电序位信息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电造成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