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重要用户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用户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而不配备,也未配备自备电源或者未采取非电性质应急保安措施的,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