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电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用电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