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条有效供电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用电的权利。单位和个人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