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供电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用电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