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第十一条有效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障碍物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其障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排除危害;在严重危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