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活动,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保护,发现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