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