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