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