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苗种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