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苗种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