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