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