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九条有效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