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