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