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产权交易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