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