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