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