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