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