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