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