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