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