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