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