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