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