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