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