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