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