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