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