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