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