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二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四)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