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第十三条有效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